
公司概况Company Profile
关于公开征集技术咨询专家信息的公告
为提升公司在招标代理、政府采购代理及工程咨询业务中的技术支撑能力,充实技术咨询专家资源,我司现面向社会长期公开征集各类专业技术咨询专家信息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征集用途
本次征集的专家信息,仅用于我司承接项目中的下列辅助性技术工作:
(一)采购需求调查与市场调研;
(二)招标(采购)文件技术条款、资格条件及评审因素的论证与复核;
(三)市场询价与价格合理性分析;
(四)项目履约验收的技术支持;
(五)技术培训、专题研讨及课题研究。
特别说明:本次征集不组建、亦不用于组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(评审)委员会。上述项目的评标专家、评审专家,仍依照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六条、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198号)第十二条的规定,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。提供专家信息,不代表取得评审专家资格,也不构成参与任何具体项目评审的承诺。
二、征集专业范围
(一)工程类:房屋建筑、市政公用、园林绿化、水利水电、电力、机电安装、装饰装修、消防、智能化与弱电、燃气、道路桥梁、工程造价、工程监理、勘察设计、城市规划、BIM与信息化等。
(二)货物类:医疗器械与医用设备、教学仪器与实验设备、办公家具、电梯与空调、厨房设备、安防监控、计算机与网络设备、车辆、图书、服装等。
(三)服务类:物业管理、安保服务、餐饮服务、印刷出版、活动策划与会务、环境检测、清洁绿化、会计审计、资产评估、法律服务、保险、信息化运维、教育培训等。
(四)其他: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法律实务、合同管理、项目管理、投融资与特许经营等。
各专业类别暂不限名额。申报专业按上述类别填写,一人申报不超过3个专业。
三、专家条件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遵纪守法,职业道德良好,无行贿、受贿、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;
(二)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,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;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;或持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(如一级建造师、注册造价工程师、注册监理工程师、注册会计师等);
(三)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,并持有毕业证书(专业业绩突出或持有上述注册执业资格的,可适当放宽);
(四)熟悉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专业技术标准;
(五)年龄原则上不满70周岁,身体健康,能够承担相应技术咨询工作;
(六)本人自愿,能够以独立、客观、审慎的态度提供技术意见;
(七)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。
四、需提交的材料
(一)《专家相关信息表》(见附件,可来电索取Word版);
(二)身份证正、反面清晰照片或扫描件;
(三)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照片或扫描件(无学位证的仅提供毕业证;2001年以后毕业的,可另附学信网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);
(四)专业技术职称证书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证明材料;
(五)本人名下银行储蓄卡正面照片(卡号须清晰可辨,仅用于支付专家劳务报酬,不接受信用卡);
(六)代表性业绩、论文、获奖证书等(非必需)。
五、提交方式
(一)电子邮箱:2086669078@qq.com
邮件主题请统一为“专家信息+姓名+专业类别”,例如“专家信息+张三+工程造价”。
(二)微信/电话:尚工 16655506600 13631671474 (电话联系不通可直接添加微信;微信同号,添加时请备注“专家征集+姓名”)。
(三)本次征集长期有效,不设截止日期;工作日9:00—18:00受理咨询。
(四)不便自行填写表格的,可联系上述联系人协助登记(电话或微信口述即可),登记内容经本人核对确认后生效。
六、个人信息保护与保密
(一)我司收集姓名、联系方式、身份证号码、银行账号等信息,系依照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您的同意后处理;其中身份证件信息、银行账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,我司将依照该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您的单独同意。
(二)上述信息仅用于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用途、专家身份核验及劳务报酬支付,不向第三方提供,不用于商业营销。
(三)我司采取加密存储、限定访问权限等措施,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确定保存期限,期限届满即删除或作匿名化处理。
(四)您可随时要求查询、更正、补充、删除本人信息或撤回同意;撤回同意后我司停止处理,但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。
(五)请勿在公开群聊、公众号留言等公开渠道发送身份证、银行卡照片,务必通过上述邮箱或微信一对一发送。
七、其他事项
(一)本次征集不收取任何费用,我司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为收费、代办。
(二)提供专家信息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、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。具体项目合作时,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与技术服务(劳务)协议,明确工作内容、成果要求及报酬标准。
(三)专家参与论证、验收等工作的劳务报酬,参照深圳市相关行业标准及我司内部制度执行,并在合作前书面确认。
(四)专家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提供虚假材料的,我司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移出专家信息名录。
(五)与拟参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,应主动回避。
(六)本公告由辰星(深圳)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
附件:专家相关信息表
辰星(深圳)咨询设计有限公司
2026年10月23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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